【免費教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義務教育的觀念受到民主與人權思潮的影響,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開始由帶有濃厚國家主義色彩的「教育義務」,轉變為兼具「教育權」的意涵。
這種轉變,具體見諸二次戰後聯合國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第二十六條。
至此,義務教育階段提供全體國民免費的基本教育,即成為世界各國之共識,並咸明文規範於立國根本大法之中,俾與〔世界人權宣言〕之精神相一致。
就我國而言,〔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六○條復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
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但是民國五十七年(1968),政府開始在臺灣地區實施九年國民教育以後,上述兩條文顯已有所未逮,爰於民國六十八年所公布實施之〔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中乃再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
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此項規定大致根據前述〔憲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一六○條之精神與內容,並將之延長至國民中學,使義務教育與免費國民教育之實施更為周延,皆具法制基礎。
關於免費教育的範圍究竟如何?
過去常引起學者不同的討論與見解。
世界上部分經濟力量強大,並實施完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如德國,在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免收學費、書籍及教材等費用。
但根據我國〔憲法〕第一六○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的規定,所謂免費僅指免納學費而已,至於書籍則僅提供給貧苦者。
觀乎鄰近的國家如日本,其憲法雖規定義務教育為免費,但在〔教育基本法〕中僅規範義務教育免收學費,所以情形與我國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免納學費只是對國民受教權最低限度的保障,其範圍如何,通常必須配合國家的財政狀況和教育政策而定。
例如我國臺灣地區自從民國八十二年起,各級地方政府都已克服財政困難,陸續免費供給國民中、小學生教科書使用,即為一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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