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獎】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行政院文化獎由行政院設置,於民國七十年(1981)第一次頒發,是當前國內對於文化與學術有卓越貢獻人士所給與一項最高榮譽與獎勵。
該獎的設置,依據〔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的規定,係為表彰對中華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而所謂「對中華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據〔行政院文化獎受獎候選人提名注意事項〕所訂,係指發揚與維護中華文化終身致力、成就特殊之人士而言。
文化獎之頒授,採主動遴選方式,由行政院組織文化獎評議委員會,辦理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委員會之組織,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七人;
由行政院長指定政務委員兼任或聘請聲譽卓著之學者專家及素孚眾望之人士擔任。
關於受獎人之遴選,由評議委員或文化學術機構首長以書面提名,應詳七事蹟,經提名委員以外三名委員審查同意,提出全體委員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報請行政院長核定之。
另關於「文化學術機構首長」,該提名注意事項並界定為「係指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本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之首長」;
且「提名書應填具候選人詳實資料及事蹟,並填註意見,以作評議依據」。
文化獎每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五名之本國人士為原則;
但如有受國際推崇之特殊成就者或對中華文化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得專案予以表彰。
如經評定頒授文化獎者,由行政院公開表揚,頒授文化獎章及獎金。
行政院文化獎自七十年第一次頒授以來,歷計受獎人,均屬望重士林、對中華文化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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