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傾向】 Crimina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犯罪傾向是傾向於做出違反刑法的行為,通常有一再重覆或堅執犯罪的行為表現。
這個名詞也曾經引起爭議,因為有了這個名詞,便會從人類社會中區分出一種人,遭人「另眼相看」;
而且刑法常有改變或修正,地域之別更大,故而罪刑各異,罪犯的心理傾向也缺少確定而一致的判斷基準。
通常刑事犯多為侵奪別人的財物,如詐欺、竊盜、殺人等。
早期社會出現的這類行為多源於因貧苦而謀生困難,目前犯罪者已不是出自這類原因,而且罪犯的年齡已有日趨降低的趨勢,故而少年犯和兒童犯也日漸增加。
典型的犯罪傾向論者最早的有三派:第一為實證主義者兼罪犯生理學派,如曼海姆(H.Mannheim)一九六五年出版〔比較犯罪學〕(TheStudyofCrime),相信一貫的犯罪者是在人類進化歷程中的叛逆祖性的表現,因而引起對犯罪者生物結構的研究。
第二為對罪犯智力的研究,相信罪犯之不假思考,只圖近利的行為乃是由於愚蠢無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後果的嚴重性,後來發現犯罪者多屬不正常者,且正繼續研究中。
第三出自心理分析學派,其中之一著重罪行之非理性成分,如佛洛依德(S.Freud,1856~1939)即主張罪行是由於負疚感,下意識的企圖由犯罪得到懲罰;
另一則重視罪犯幼年時的親子關係對道德發展的影響。
近年對犯罪傾向著眼於學習模式,認為是一種消極的迴避制約(passiveavoidanceconditioning),先是重視犯罪技術與行為習慣,兒童期自發性的「違規」行為受到懲罰,和厭惡相聯,成為明顯的情緒狀態,因避免厭惡而不自覺的重覆「被禁止」的行為,由此受到懲罰猶如習慣性的「必然」,不復用理性決定行為及後果。
艾森克(H.J.Eysenck,1916~)以為持續的犯罪行為多見於外向型的人格(見其1964出版之〔犯罪與人格〕(CrimeandPersonality),而且此類人的體格多是肌肉強壯者。
研究親子關係影響社會化發展者,發現父母對子女社會化歷程有必然的影響,同時破碎家庭的影響亦在其中,但尚無明確的區分例證。
迴避制約經實驗研究,比較「制約」與「非制約」的差別,證明「制約」(即幼年管教)與心理傾向有關,但這樣的實驗要經過長期驗證,要待日後的行為表現來證明。
由彙集許多非系統性研究的事實歸納,幼年親子關係對犯罪傾向有相當影響;
尤其父母在管教兒童時所用的語言,積極性的指導或解說和消極性的禁止或斥責有明顯的分別,後者顯然會引起兒童的情緒反應,進而影響其心理傾向。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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