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是大陸地區政府於一九五二年三月頒發的關於幼兒教育的規章。
規章對幼兒園的任務、培養目標、領導體制、設置與類型、規模和編制等作了如下具體規定:1.幼兒園的任務是教養幼兒,使他們的身心在入小學之前獲得健全的發育,同時減輕母親對幼兒的負擔,使母親有時間參加政治生活、生產勞動、文化教育活動等。
2.培養目標主要為:(1)培養幼兒基本的衛生習慣,注重其營養,鍛鍊其體格,保證幼兒身體的正常發育和健康;
(2)培養幼兒正確運用感官和語言的基本能力,增進其對環境的認識,以發展幼兒的智力;
(3)培養幼兒愛國思想、國民公德,和誠實、勇敢、團結、友愛、守紀律、有禮貌等優良品質和習慣;
(4)培養幼兒愛美的觀念和興趣,增進其想像力和創造力。
3.幼兒園由市、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
機關、團體、學校和國營企業所辦的幼兒園的人事與經費等日常行政,由設立者領導;
幼兒園的衛生設置、管理、檢查以及疾病的預防工作,由市、縣政府教育、衛生部門協調領導辦理。
4.幼兒園由市、縣政府統籌設置。
類型以整日制為主,各地為適應特殊需要,也可辦寄宿制幼兒園或季節性幼兒園;
始業、假期比照小學,但為便利婦女工作,以不放寒暑假為原則。
5.幼兒園所誤班數以三班至四班為原則;
分設小班、中班和大班。
小班招收三至五周歲的幼兒,每班人數以十五到二十五人為原則;
中班招收五至六周歲的幼兒,大班招收六至七周歲的幼兒,每班以二十至三十五人為原則。
編制為:設園長一人,領導全園工作,必要時設副園長;
幼兒園各班採教養員責任制,每班設教養員二人,輪流兼任主任教養員,負責幼兒的全面教養;
設生活助理員(每班一人)、護士、事務員、廚師、工友等,並酌設醫生。
該暫行規程(草案)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年代期間是幼兒園工作的主要指導方針和工作依據。
之後為其他相關規章所替代。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教育部頒布〔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一九八一年十月教育部頒布〔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一九九○年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試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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