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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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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4:17: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幼兒教育學分班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近年來幼兒教育師資雖經九所師院及有關大學培育,仍有不少流失與不足的現象。

 

為使幼稚園師資來源更加充裕,並使更多有志於幼教工作者有進修的管道,教育部乃於民國八十年七月十八日臺(80)高字第37422號函核定「幼稚教育學分班」招生有關事項;

 

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三年招收大專畢業生,八十四年由於〔師範教育法〕的公布,幼教師資也由專科以上提升至大學,報名資格因此略有更動。

 

幼稚教育學分班重要相關事項說明如下:1.報名資格: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獲有學士以上(含學士)學位者,均可報名。

 

(男性須服完兵役、持有退伍證書或無兵役義務證明者)2.修業年限與上課時間:修業以一學年為原則,於夜間上課。

 

3.修習學分:學生至少需修習二十六學分。

 

每學期最多修習十四學分,最少修習十二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內容如下:(1)必修科目及學分:採學科領域計二十學分教育基本學科課程四至六學分教育基礎課程二至四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四至六學分教育實習課程六至八學分(2)選修科目及學分:計六學分,由各校依其師資及發展特色自行開設。

 

(3)必選修參考科目及學分:教學基本學科課程幼兒語言表達二學分幼兒文學二學分幼兒體能與遊戲二學分幼兒餐點與營養二學分幼兒自然科學與數概念二學分幼兒社會學二學分幼兒藝術二學分幼兒音樂與律動二學分教育基礎課程幼兒發展與保育二至三學分特殊幼兒教育二學分幼教人員專業倫理二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幼稚教育概論二至三學分幼稚園課程設計二至三學分幼兒行為觀察二學分幼稚園行政二學分幼稚園學習環境設計二學分幼兒教具設計與應用二學分親職教育二學分幼兒行為輔導二學分教育實習課程幼稚園教育實習四學分幼稚園教材教法四至六學分4.權利與義務:修習者一律自費,並依教育部頒布之學分費及雜費標準繳費。

 

修畢規定學分後發給學分證明書。

 

如須取得教師資格,應依師資培育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5.凡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均不宜報考:(1)患有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重症慢性疾病。

 

(2)色盲而影響教學工作者。

 

(3)嚴重口吃或語音不清者。

 

(4)視聽力嚴重障礙者(即兩眼視力經矯正後未達○.四,聽力矯正後優耳損失在四十分貝以上)。

 

(5)身體嚴重殘障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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