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密斯-休斯法案](美國)】 [Smith-HughesAct](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司密斯-休斯法案〕為美國職業教育的基本法案。
十九世紀中葉,美國政府為培育高級農工技術人才,適應社會工業的發展需要於一八六二年制定〔莫里爾法案〕(MorrillAct),由聯邦政府以公地補助各州設立農工學院,唯此種學校係屬高等教育範圍,不足滿足職業教育之需要。
一九○五年遂由熱心職業教育人士組設「美國職業教育促進會」,每年定期舉辦大規模促進職業教育的活動,以喚起政府與企業界對職業教育的重視。
一九一四年美國國會始成立「國家補助職業教育委員會」(CommissiononNationalAidtoVocationalEducation)。
該委員會由參議員裴季(C.S.Page)、史密斯(HokeSmith)及眾議員休斯(D.M.Hughes)、費斯(S.D.Fess)所組成,而以司密斯為主席。
是年六月該委員會提出報告,但提案至一九一六年一月始獲提出,一九一七年二月第六十四次國會正式通過,稱〔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Act),成為美國職業教育基本法案。
其成立是基於聯邦政府補助各州經費,以及和各州政府合作之原則,用以促進農業、工業和家政教育的發展,規定全國公立學校對於農業教育、行業工業教育及家事教育之實施,均可得聯邦政府之補助,是為美國聯邦政府參與職業教育的開端,亦為第一次聯邦政府對各州教育之補助,故在美國教育史上開一新紀元。
該法規定聯邦政府必須提供一項永久性撥款,每年提撥七百萬美元以上經費,協助各州公立學校作為發展低於大學程度的職業教育之用,目前此法案每年仍有補助款項撥給各州。
〔史密斯-休斯法案〕被公認為聯邦協助州政府發展職業教育的里程碑,往後很多職業教育法案都以此為基礎。
此法案其二十三個條款,主要的規定有下列四項:1.提供職業教育的激勵;
2.提供州政府職業教育之教師培育;
3.提供商業、農業、工業教育等方面與州政府的合作;
4.撥款和規定費用的使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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