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則】 PrincipleofImpartia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平原則是當代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S.Peters,1919~)所主張的幾項高層程序原則(higherorderprinciplesofprocedure)之一。
皮德思主張公平原則是一切道德原則的原則,是道德正義的總原則。
皮德思在論述道德原則時,特別強調道德的普遍性與可行性,是以他將道德原則分為高層的程序原則與低層的基本規律(basicrules):而在程序原則方面,他所提出的第一項總原則即是公平原則。
皮德思承續了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看法,認為公平原則就是「平者待之以平,不平者待之以不平」,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之意,而「平者待之以不平,不平者待之以平」則是不合理的。
揆諸亞里斯多德的說法,公平與否可以包括下列四種情形:(1)平者待之以平,也就是平等(equality)。
這是一般廣義的平等概念,意為每個人都要給予公平的對待。
在道德上其有適切的相同優點或因素時,就該給予同樣的待遇。
(2)不平者待之以不平,也就是公道(equity)。
這是彈性的平等,人常有各種重要因素的差異,如智力、才能的高下不一,是以在作公平對待或合於正義的分配時,應考慮這些在道德上可以認可的差別因素(而不是那些道德上不相干,如膚色、種族、性別等),而給予差別的待遇或處理。
(3)平者待之以不平,也就是不平等(inequality)。
這是一種人為的不平等,指未能考慮到道德上應平等對待的種種重要因素而予以平等待遇,反而故意給予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如一些因道德上不相干的因素如性別、膚色、種族、階級,而給予他人不同的待遇甚或歧視,就是一種不平等的表現。
(4)不平者待之以平,也就是假平等(pseudo-equality)。
假平等是故意忽視了道德上相關的差別條件,而一律齊一看待,這是一種全然不顧各人身心能力大小的齊頭式假平等。
總之,在民主社會中的道德教育,必須強調平等與公道的公平原則,而擯棄不合理的不平等或假平等。
特別是在一個尊重個體的現代社會中,公道的公平原則應該比狹義的平等原則要來得更有價值,因為唯有考慮個別差異的彈性平等,才能讓個體充分地獲得發展;
也唯有重視差別的行為動機與結果,才能作為德育價值上的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