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 CivilServan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公僕指公務員,即由國家特別選任,對於國家負有忠實之義務,且服國家所賦予之工作任務的人員而言。
可以下列數點來說明:(1)公務員是由國家特別選任而來,選任或由考試,或由其他方式,不過考試選才為一般民主國家較常用之方式,國父孫中山先生力主考試權獨立,即有拔取真才的用意;
(2)公務員對國家有忠實的義務,亦即公務員處理公務時,要堅守國家的利益,服從國家意志,此種倫理義務,不容違法失職,否則要受相當懲戒;
(3)公務員對國家負有服工作任務的責任,其服務的對象是國家,國家代表全體國民,公務員實際是為人民服務,故有公僕之稱。
我國公務員一詞的範圍,因法令不同而有不同的說法,如〔刑法〕對公務員之界定,不問其為文職或武職,也不間其為政務官或事務官,亦不問職位高低,有無官等,或是否為編制內人員,只要從事公務,皆涵蓋入內,此為最廣義的公務員。
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險法〕之界定,公務員為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俸給人員,此為廣義之公務員。
另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凡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均為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亦即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
其所稱各機關指學校及機構:(1)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3)各級民意機關;
(4)各級公立學校;
(5)公營事業機構;
(6)交通事業機構;
(7)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此為狹義之公務員,目前考試院銓敘部即以此界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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