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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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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1:21: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費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我國公費制度始於清末光緒二十九年(1903),係江蘇南通教育家張謇為培育南通及其附近幾縣普設之鄉村小學教師所創設的私立通州師範學堂實施學生公費制度,為全國第一所師範生公費學校,此為公費制度之濫觴。

 

此後各省公立師範學校以至抗戰期間的師範學院相繼設立,全為公費。

 

民國六十八年(1979)訂定的〔師範教育法〕,明定師範校院學生在校肄業期間,以「給予公費」為原則。

 

一方面表示政府對未來教師之重視,一方面亦為鼓勵青年接受師範教育。

 

公費設立之原意,使學生在接受養成期間,可免除維持生活之困擾,得以專心致志,充實自己,以便日後貢獻所學,充分發揮作育英才之功能。

 

與「公費」相對的名詞是「自費」,如美國人一般視教師與其他職業從業人員相同,故美國師範學校並無公費制度。

 

美國著名的私立師範學院為哥倫比亞大學之師範學院(TeacherCollege,TC);

 

該校對我國早期之一般教育及師範教育影響頗深。

 

在民國十年前後,我國唯一自費之師範學校是在哥大師院校友所創辦之上海私立大夏大學內,設立教育學院及高等師範,以培養中學師資。

 

民國三十四年(1945)臺灣光復,所有小學教師,泰半均為日籍教師,亟待補充;

 

當時除徵聘大陸來臺有教師資格者外,並設置九所師範學校,即今日九所師範學院之前身,學生一律採公費制。

 

享有公費之學生,附帶條件是畢業後的服務;

 

以目前的師範生為例,政府給予師範生之公費支付,條件是畢業後之服務年限限制。

 

如師院學生畢業後必須在小學服務四年,乃能從事深造或其他各種行業。

 

師範大學公費生畢業後必須服務滿五年方能繼續深造或轉業;

 

否則必須償還相當年限之公費。

 

此項公費制度之附帶條件在於確保師範生在學期間享受公費之待遇,畢業後能盡其應盡之最低義務,回饋社會。

 

唯師範院校是否應該採用公費、自費並行制度,各界議論不一。

 

我國師範生推行公費制度,溯自民國前九年實施以來,迄今已九十餘載,造就了許多人才;

 

然〔師資培育法〕通過以後,為確保優良師資源源不絕,並減輕政府對師範生公費之負擔,即將調整為公自費並行制;

 

享受公費者應盡相對的義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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