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技術學校暫行實施辦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等技術學校暫行實施辦法〕為一九四九年後大陸當局頒布的第一部職業技術教育法規。
在第一次全國中等技術教育會議上討論通過,並由教育部於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正式頒發。
該辦法分七章;
包括:總則;
設置、領導;
課程、學時、成績考查;
組織、編制、會議;
教師與學生;
經費、設備;
附則,共四十三條。
其中規定:中等技術學校的宗旨與任務是:「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具有必要的文化、科學的基本知識,掌握一定的現代技術,身體健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初級和中級技術人才。」
中等技術學校按其性質分為工業、交通、農業、林業等類;
按其程度分為技術學校與初級技術學校兩級,分別招收初中或小學畢業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
技術學校亦可招收小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其修業年限延長為四至六年。
招生時須對工、農子女予以照顧;
對入學年齡不作統一規定,務使小學畢業生及失學工、農青年、成人有入學機會。
辦法還規定:中等技術學校全國總的設置及招生計畫,由全國中等技術教育委員會擬訂,經教育部報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學校的具體設置、招生、畢業生分配、教學計畫、人事配備、經費開支及其他日常行政工作,以由中央、大行政區,或省(市)政府各有關業務部門直接領導為原則。
各級教育部門對於同級業務部門所屬教育行政機構的工作,應負幫助的責任。
中等技術學校的課程包括普通課、技術課及實驗、實習。
普通課授課時數占授課總時數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每週總授課時數原則上為三十六節,每節五十分鐘。
中等技術學校設校長一人,由中央主管業務部門或各級政府批准任命。
校內設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各一人,由校長遴選後報請主管業務部門批准任命。
中等技術學校的經費,按財政制度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分別編入各該部門的預算內開支報銷。
〔辦法〕在附則中還聲明:「本暫行實施辦法對衛生、貿易、銀行、合作、藝術等中等專業學校同樣適用。」
上述法規頒布後,對推動大陸地區一九五○年代初中等技術學校的發展及規範化作用甚顯。
但後來隨著教育的發展及形勢的變化,原訂的條款已逐漸過時。
故自一九五○年代中期起,上項辦法雖未經宣布撤銷,實際上已停止實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