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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民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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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0:28: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民國公民教育目標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華民國的公民教育目標源起於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之公民教育的思潮,當時因鑑於日本重視公民教育,進而戰勝俄國,有識人士開始倡議推行公民教育。

 

第一次大戰結束後,程湘帆在[公民教育之宗旨與目標]一文中,主張:「公民教育之宗旨,可概括之曰:『德謨克拉西』(民主)的原則,造就為家庭、為社會、為國家、為世界人類忠勇服務的明達公民。」

 

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八年(1929)頒布[中華民國教育宗旨],明示我國教育以三民主義為準則,同時使公民教育的目標有了明確的依據。

 

如熊子容於民國二十二年在[公民教育]一書中指出,我國的公民教育目標:「根據三民主義的教育宗旨,並採取民治的精神,建立各級各類教育的公民教育目標。」

 

抗日戰爭爆發,我國公民教育的目標,隨著抗戰建國的需要而作調整。

 

民國二十八年,王伯群在[現階段的公民教育]一文中指出:「現階段需要的公民教育,就是根據三民主義以訓練智、仁、勇兼全的抗戰建國人才的教育。

 

簡言之,就是抗戰建國的政治教育。」

 

抗戰勝利後,因國家動亂,中央政府遷到臺灣後,先總統蔣中正先生於民國四十二年發表[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一文,指示公民教育必須依據以下各點來計畫課程和課外活動:1.了解三民主義的本質,和民主政治的觀念,以及民主生活的方式。

 

2.了解中華民國政治制度的原理和四權的運用方法。

 

3.認識國家在國際環境中的地位和前途。

 

4.了解中國文化在人類文化中的地位和責任。

 

5.明瞭科學對於社會國家的貢獻。

 

6.從實際生活上發生研究社會問題的興趣,從實際調查上學習研究社會問題的方法。

 

7.從童子軍教育、國民軍事訓練及勞動服務中培養愛國思想與民族精神。

 

上述指示,對於政府遷臺之後復興基地的公民教育發展方向及內涵,有著深遠的影響。

 

至民國六十九年(1980),行政院為因應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情勢的需要,核定實施[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其目標如下:1.加強公民教育,使三民主義之倫理、民主、科學的精神,能在青少年思想中落實生根。

 

2.鼓勵青少年熱愛民族文化,認識國際情勢,了解民主憲政,分清善惡,明辨是非,以增強其反共意識及愛國精神。

 

3.了解青少年心態,並融合現代學術和科學方法,結合國家與青少年之需要,教導青少年對國家負責,追求榮譽,努力服務,成為復國建國之基本力量。

 

4.公民教育應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三民主義之崇高理想實施之,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並使公民教育之精神在各級學校及社會各階層,普遍受到重視。

 

此項[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的實施範圍包括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及軍警學院校、社教機構、工廠以及民間社團組織,對於落實公民教育之成效擔負重大任務。

 

唯自民國七十六年七月解除戒嚴令和民國八十年五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時連續進行數次憲政改革,我國社會已邁入另一個極負挑戰的新境界。

 

近年來,教育部已先後著手修訂國小、國中、高中的課程標準,以因應社會、政治變遷之需求。

 

茲將新修訂的國小、國中、高中的公民教育目標臚列於下:1.國民小學「道德與健康」科教育目標:(1)實踐生活規範與國民禮儀,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2)建立正確倫理觀念,涵泳基本道德,培養高尚情操。

 

(3)培養健康知識、技能和態度,奠定身心健康的基礎。

 

(4)養成尊重人性和生命的觀念,豐富道德及健康生活。

 

(5)增進思考判斷的能力,培養負責的行為與態度。

 

2.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科教育目標:(1)培養學生的道德觀念,使其在日常生活中有良好行為的適應能力。

 

(2)啟導學生對法律和政治的基本認識,使其養成民主法治的觀念,並對國民的權利與義務,有正確的了解及實踐的能力。

 

(3)加強學生對社會和經濟的基本認識,使其培養關懷社會的情操和正確的經濟觀念,並有參與社會及經濟建設的能力。

 

(4)增進學生對中華文化和國際文化的基本認識與欣賞興趣,使其具有發揚我國優良文化的能力,及養成尊重不同文化的態度。

 

3.高級中學「公民」科的教育目標:高級中學公民課程的教學目標,在於延續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課程的教學,培育學生公民素養,使其具有國家意識,成為健全的現代公民。

 

其分項目標如下:(1)增進現代公民應具備有關社會、文化、法律、政治與經濟的知識和能力。

 

(2)發展道德判斷知能,陶冶健全品格。

 

(3)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公民教育目標隨著不同時期的社會發展需要,迭有調整。

 

歐陽教於民國七十四年在[德育原理]一書中,主張公民教育的目標及內涵必須符合民主國策、認知識見、價值適切與具體可行四項規準。

 

此外,美國學者吉勒斯比(J.A.Gillespie)於一九八五年在[中等學校的社會科課程](SocialStudy:SecondarySchoolPrograms)一文中,主張社會科的課程設計,應重視四項基本目標:知識目標、價值目標、分析能力目標,以及參與能力目標。

 

上述二氏之看法,可以作為我國公民教育目標之參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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