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國民小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心國民小學係抗戰期間實行「新縣制」(民國二十八年(1939)九月)與〔國民教育實施綱要〕(民國二十九年三月)的產物。
迨至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國民政府公布〔國民學校法〕,始對國民教育的宗旨及範圍、修業年限、設立、編制、課程、教職人員、收費等作明確的規定。
依據〔國民學校法〕之規定:每鄉(鎮)設中心國民學校一所,每保或一至二保聯合設國民學校一所;
中心國民學校設於鄉(鎮)適當地點,兼負輔導各保國民學校之責。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隸屬於各縣(市)政府或院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但應與鄉(鎮)公所保辦公處密切聯繫。
當時的中心國民學校以設立在鄉鎮之中心地點為原則,性質相當於高、初兩級合設之小學。
主要任務除辦理基本教育及民眾補習教育外,尚須輔導區內國民學校行政事務及教學活動之推展。
中心國民學校的修業年限、編制、課程、教職人員、收費等各項規定,均與國民學校相同。
民國五十七年(1968)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國民學校」之名改稱為「國民小學」,「中心國民學校」亦改為「中心國民小學」。
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國民教育法〕公布,國民教育的重點是兼重德、智、體、群、美五育,使學生人格平衡發展,以培養健全之國民;
並且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隨著國民教育的實施,各項教育法令制度的修正,中心國民小學的設置與擔負的任務也有調整。
現行的中心國民小學設置,以鄉、鎮、區或學區為準,每一區設立一所中心國民小學;
均以該區之中心地點為原則。
各區的中心國民小學擔負各國民小學的聯繫工作,包含政令的宣導、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以及各校的教學輔導等,並負責與鄉鎮其他部門聯繫、社區資源的運用等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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