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美國)】 [VocationalEducationAmendmentsof1968](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修正法案]係一九六三年通過之[職業教育法案]的修正案。
由於一九六○年代電腦的使用與生產自動化,使科技產生史無前例的發展。
這個時代有人稱之為科技爆發的時代;
在此一時代裡必然產生二個問題:(1)沒有良好的職業準備的人很難在社會上謀一立足之地;
(2)再訓練日趨需要。
由於自動化的結果,許多人要受到科技性失業(technologyunemployment)的衝擊;
多職業會因科技的發明而消失,同時由於科技的發明也會產生許多新的職業。
一九六八年通過的職業教育修正法案,就在這二大問題的衝擊下產生。
在此法案的第一條中規定:「聯邦政府的職業教育補助法案之目的,在於運用聯邦經費以補助所屬各州以從事維持、擴大並改進現存的職業教育方案,並發展建教合作教育及工讀方案。」
其補助經費除[司密斯-休斯法案]所提供者繼續有效外,規定聯邦應增撥二十四億八十萬美元做為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七三年的費用,此法案第二部分係補助一般的職業教育方案,第三部分係有關研究與發展,第四部分係補助職業教育之實驗方案,第五部分係有關偏遠地區職業教育之補助,第六部分係補助消費及家事教育,第七部分則有關建教合作教育之補助,而第八部分則為工讀方案之補助。
此修正案擴大了職業教育的層面,以供應給更多需要的學生。
經費被用來提供職業教育課程給殘障及環境不利的學生,從事雙語教育的學習。
此修正案並規定成立州顧問委員會(stateadvisorycouncil),來幫助州董事會制定五年州計畫。
同時此修正案亦將職業教育重新定義,並擴大其範圍包括除了需要大學學位以外的職業準備課程。
此法案保留了一九六三年法案的所有條文,並增加下列重要的各點:1.為殘障者提供課程;
2.提供職業輔導;
3.補助私人職業訓練機構;
4.區分建教合作方案預算;
5.提供家庭環境不利的家庭學習指導;
6.強調中學後的職業教育。
此法案對職業教育的定義更接近普通教育,為使職業教育方案能符合該法案職業教育的定義,因此也將職業輔導包括在內。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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