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三三年初等教育法](法國)】 [ElementaryEducationRegulationin1833](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一八三○年七月,法國新興工商階級擁路易菲力浦(Louis-Philippe,1733~1850)為帝時(1830~1848),派遣高等師範學校校長庫辛(M.VictorCousin,1792~1867)赴德國諸邦,特別是普魯士,考察其初等教育制度、教師訓練及教育行政組織,起用吉紂(FrançoisPierreGuillaurreGuizot,1787~1874)為公共教育部長(1832~1837),致力推展公共教育。
吉紂於一八三二年出任部長,有感於庫辛(1831)報告:「所有德意志小公國,初等及中等教育比法國任何行政區的教育都要好得多」,乃參照普魯士經驗起草〔初等教育法案〕,於一八三三年六月訂定,整個法案分四章二十五條,或有稱為〔吉紂法案〕,此法案代表著法國小學教育系統的基礎,猶如一八○二年上諭代表法國中等教育之柱石,各有其特質。
一八三三年法案,以普魯士為師,詳審法國歷史、文化背景,指出中央集權之不當,地方得適切管理,宗教人士可參與教育事務,私人設學授徒國家不獨應予寬容,更加予鼓勵,強調教學自由。
茲就法今中重要者陳述於下:1.小學分初級小學與高級小學兩類:每一市鄉必須設立初級小學一所,市鄉供備校舍與教師之最基本薪俸。
每城鎮人口在六千以上省得設立高級小學一所。
初級小學課程含讀、寫、算、道德與宗教、法語、度量衡。
高級小學在初小之上,課程另有幾何初階及應用、機械作圖、測量、物理、化學、博物學概要、歷史、地理(格外注意學習德國歷史與地理)、音樂,及田野、工廠、辦公室、公務機關日常應用之科學原理。
2.重視師範教育:一八二二年到一八二九年,高等師範學校奉命停辦,以十二所初級師範學校替代之。
此法明定「各府應獨立或與鄰府合辦師範學校一所」,即有三十所師範學校成立,迄一八三八年已增至七十六所。
此現象即反應其時小學教育之發達,需求師資之殷切。
3.設立地方教育行政機構:村鎮(commune)及郡區(sous-préfecture)教育委員會組織,權責分明。
設有初級學校視學員四百九十位,代表國家監督校務。
此外,經費籌措、教師聘任、輔導就學等職掌亦在該法第四章中詳細逐條規範。
4.貧苦學童免繳學費:就學非強迫性質,學生入學應納學費,無力繳交者,得予免費入學。
5.保障教師薪俸:村鎮小學之教員定有最低俸額,由地方行政區支付最小限度之薪給,唯國家保有教師薪金的決定權。
資格任用由社區決定,唯每一教師需經過師範教育訓練及國家委派。
吉紂職掌教育事務時,義務教育尚未實現,學校與教會的關係亦未完全脫離,然此法已喚醒國人正視小學教育的新問題。
人民熱心掌握教育下一代的機會,文盲減少,師範學校倍增,成人教育班為政府認可等現象,皆直接受〔一八三三年初等教育法〕的好處,此法亦間接促成法國政府邇後(1845)補助公立學校之外的市鄉學校的辦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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