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教育法案〕(英國)】 [EducationAct,1976](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一九七六年教育法案〕是英國議會於一九七六年通過的一項教育法令;
議案由工黨政府提出。
其主要內容為:(1)授權教育科學大臣強迫地方教育當局按照綜合中學模式改組中等教育制度,要求地方教育當局提交改組計畫。
(2)規定只要無害於特殊教育兒童本人及其同學,特殊教育兒童隨時可以進入普通學校學習等。
〔一九七六年教育法案〕的基本精神可稱作「綜合原則」(comprehensiveprinciple),也就是說,地方教育當局在行使中等教育相關職權時,應考慮以下的一般原則:在不影響特殊教育與特殊性向或能力優異學童之教育所提供的前提之下,中等教育不應以學童能力或性向作為入學許可的選擇標準,亦即主張綜合中學的建立。
當地方教育當局在施行此一原則上未能有所進展時,教育科學大臣有權要求地方教育當局提交改組計畫。
在提交改組計畫前,地方教育當局可與受此方案影響的自願學校的管理人員或學校管理委員會委員磋商計畫之研擬,並提交地方教育當局自擬或自願學校提出的改組計畫。
當地方教育當局所提出的改組計畫對當地自願學校的校地有極大的擴充或對學校性質有重大轉變時,或是地方教育當局與自願學校共同商討或由自願學校提出的改組計畫未能達到標準時,教育科學大臣有權要求自願學校提交改組計畫。
對於地方教育當局或自願學校所提交的計畫,教育科學大臣若認為並未能達到標準時,可指出缺失、提出建議,或詳列應達成的條件,要求地方教育當局或自願學校的管理人員會同學校管理委員會委員參照修改。
在改組計畫提交後,地方教育當局及參與的自願學校須在五年內施行此計畫;
教育科學大臣則可指導此實施方向依其提交的改組計畫來進行。
與〔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44)規定密切相關的是學校的維持、停辦或性質的改變。
本法案規定:教育科學大臣在地方教育當局改組計畫中所核准的學校維持、停辦或性質改變,一律由地方教育當局負責執行;
若改組計畫由自願學校提出,則由自願學校的管理人員或學校管理委員會委員負責實施。
對於以學童能力或性向為入學評可之選擇標準的學校,在教育科學大臣認可其適切性的考量下,他可以不要求地方教育當局提交改組計畫,以確保該類學校對不同能力或性向學童的公平分配。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一款(section9(1))規定教育科學大臣有權安排對非津貼補助學校(non-maintained)的支助,〔一九五三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53)第六條第一款則規定教育科學大臣有權安排非津貼補助學校的教育提供事項。
對於上述規定,本〔一九七六年教育法案〕又賦予教育科學大臣有撤銷此一核可的權力。
〔一九六二年教育法案〕(EducationAct1962)第一條規定地方教育當局提供獎學金給大學的學術性課程與繼續學士後教育。
本法更進一步推廣獎學金的撥給範圍於技術教育委員會(TechnicianEducationCouncil)及商業教育委員會(BusinessEducationCouncil)所開設的全時制高等學位課程。
〔一九四四年教育法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教育當局可為郡立學校(countyschools)或自願學校的特殊教育學童安排特殊教育。
本法再規定教育科學大臣對於將各類特殊需要學童依其需要做適當安置,亦有告知地方教育當局的權力。
本法並鼓勵特殊教育學童回歸主流,即鼓勵特殊教育學童在無害於自身及同學的情況下進入普通學校就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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