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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避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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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3 09:46: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三因極一病証方論-卷之十-避忌法

 

避忌法一月足厥陰脈養,內屬於肝,肝藏血,不可縱怒,及疲極筋力,冒觸邪風;亦不可妄針灸其經。

 

二月足少陽脈養,內屬於膽,膽合於肝,共榮於血,不可驚動,及針灸其經。

 

三月手心主脈養,內屬右腎,腎主精,不可縱欲,及悲哀,觸冒寒冷;亦不得針灸其經。

 

四月手少陽脈養,內屬三焦,三焦精府,合腎以養精,不可勞逸,及針灸其經。

 

五月足太陰脈養,內屬於脾,脾養肉,不可妄思,及飢飽,觸冒卑濕;亦不可針灸其經。

 

六月足陽明脈養,內屬於胃,胃為臟腑海,合於脾以養肉,不得雜食;及針灸其經。

 

七月手太陰脈養,內屬於肺,肺以養皮毛,不可憂郁,及叫呼,觸冒煩躁;亦不得針灸其經。

 

八月手陽明脈養,內屬於大腸,合肺以養氣,毋食燥物,致氣澀;及針灸其經。

 

九月足少陰脈養,內屬於腎以養骨,不可懷恐,及房勞,觸冒生冷;亦不得針灸其經。

 

十月足太陽脈養,內屬於膀胱以合腎,太陽為諸陽生氣,故使兒脈續縷皆成,六腑通暢,與母分氣,神氣各全,俟辰而生。

 

唯不說手少陰心養者,蓋心為五臟大主,如帝王不可有為也。

 

若將理得宜,無傷胎臟,更能知轉男胎教之法,斯為盡善,敘例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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