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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醫統大全 內經要旨 論治篇第四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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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0 19:31: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古今醫統大全 內經要旨 論治篇第四73

 

 

陰陽應象篇 曰︰善治者治皮毛,止於始萌。

 

其次治肌膚,(救其已生。)

 

其次治筋脈,(攻其已病。)

 

其次治六腑,(治其已甚。)

 

其次治五臟,治五臟者,半死半生也。

 

此言治病當治其未病,則易愈。

 

延及腑臟,則病深而難愈,故曰半死半生。

 

病之始起也,可刺而已。

 

始起者,輕微在於經腠,外邪未及深入,可剌以針而瀉之。

 

已,止也。

 

其盛者,可待衰而已。

 

邪氣盛甚,而遽止之,非惟不足以祛邪,而正氣亦反受其傷也,故必待其衰而治之。

 

如藏瘧者,不可於其勢之方興而止,痢者,必俟其勢,將艾,如兵法避銳盛而擊惰歸之意也。

 

因其輕而揚之。

 

因,從其所因也。

 

因其邪氣輕,浮於表,而用氣輕薄之劑,而發揚之。

 

如傷寒一、二日,用葛根之類是也。

 

因其重而減之。

 

重,則沉重而下墜者,如痢後重者,減去之,即瀉其實也。

 

因其衰而彰之。

 

彰,猶楊也。

 

此指傷寒邪氣已衰,欲作正汗者,因而揚於外也。

 

朱肱氏云︰傷寒七八日,忽然兩手無脈或一手無脈,此是正汗來,用甘草、細辛之類助其汗,正謂此也。

 

其高者,因而越之。

 

越,過也。

 

如膈上痰壅盛者,用稀涎之類吐之,使上越也。

 

其下者,引而竭之。

 

引,導引也。

 

如濕氣勝而為濡瀉等証,用五苓散之類。

 

又如積痢在下而為裡急後重等証,用承氣湯、牽牛散之類,引而竭之也。

 

中滿者,瀉之於內。

 

中滿,心下滿悶,而外無脹急之形,痞病是也,斯乃濕熱之為,以黃連、枳實、濃朴之類瀉之,使內消而無滓穢形之於外也。

 

其有邪者,漬形以為汗。

 

此言熱邪內鬱,宜於汗解,因其腠理乾燥而汗不得出者,以溫水微漬形體,使之腠理滋潤,以接其汗之出也。

 

今用熱湯圍浴而出汗者是也。

 

其在皮毛者,汗而發之。

 

傷寒二三日,邪在表者,用麻黃之類,以發其汗也。

 

其 悍者,按而收之。

 

疾悍暴,按降收斂也。

 

蓋謂陰虛火炎上而為喘嗽等証,宜以滋陰降火之劑,如四物湯加柏、知、五味子之類,故曰︰按而收之。

 

其實者,散而瀉之。

 

散,汗解也。

 

瀉,下也。

 

蓋謂疫瘟之邪,從內而達於外者,並表裡兼治,如防風通聖之屬,故曰︰散而瀉之。

 

血實宜決之。

 

瘀血壅盛者,宜紅花、蘇木之屬通之。

 

如產後積惡經閉聚脹等証,用黑神散以決之。

 

氣虛宜掣引之。

 

掣引,猶言升提也。

 

脾胃不足,陽氣下陷,而用升提之藥,補中益氣之類是也。

 

又導引家使其氣行通暢亦是。

 

形不足者,補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

 

氣,神氣也,味,五味也。

 

形不足宜溫養神氣而調和之,精不足宜飲食藥品之滋味以補之也。

 

有餘者瀉之。

 

邪氣有餘者為實,實者瀉之。

 

如汗下吐法是也。

 

不足者補之。

 

正氣不足為虛,虛者補之。

 

《本草》云︰補可以去弱,人參羊肉之屬是也。

 

高者抑之。

 

邪氣在上者抑之,如吐衄等証。

 

而內實者,用桃仁承氣湯之類下之。

 

下者舉之。

 

正氣下陷,舉而升之,如瀉泄痢疾久則下陷,宜用升麻、柴胡、補中益氣湯之類是也。

 

堅者削之。

 

堅積於內,以三棱、莪朮之類削之。

 

客者除之。

 

邪客於經者,除去之。

 

勞者溫之。

 

溫,溫養也。

 

勞倦內傷者,當澄心息慮,以溫養之。

 

結者散之。

 

陽氣結滯者,如氣鬱不舒,用青皮、香附、枳殼、紫蘇之類散之。

 

留者攻之。

 

留,不去也。

 

攻,攻擊也。

 

積塊不移,各從所惡攻之,如 砂、水銀去肉積,神曲、麥芽去酒積,水蛭、虻蟲去血積,木香、檳榔去氣積,附子、硫黃去寒積。

 

又云氣血留積為毒者,不以毒藥攻擊之可乎?如紫蘇去魚腥積,丁香、桂心去菜積,如貝母、南星、硝、黃草藥之屬,敷貼而攻之亦是。

 

燥者潤之。

 

《本草》云︰潤可以去燥,如麻仁、當歸之屬是。

 

濡者燥之。

 

燥可以去濕,如桑白皮、赤小豆之屬是也。

 

急者緩之。

 

如火氣上逆而急者,生甘草之屬緩之。

 

散者收之。

 

陽氣精神耗散者,以五味子、酸棗仁之類收之。

 

逸者行之。

 

過乎安逸,氣血凝滯而成病者,使之行動,以道其阻也。

 

驚者平之。

 

驚者,有所激而然,宜和而平之,或用平驚之藥,或以平常習見之法平之,則不驚也。

 

如《病機賦》云︰有人聞聲則驚,藥治之不效。

 

一醫命患者高坐堂上,堂下以木擊其物,且諭之曰︰物之能鳴,平常也,何懼之有?且言且擊,患人目見,久之而心自定,以後則不驚懼。

 

此則平之之法也。

 

上之,下之,摩之,浴之,薄之,卻之,開之,發之,適事為故。

 

總結上文,量病証候,適事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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