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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醫療、犯罪前科 擬禁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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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19:45: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性生活、醫療、犯罪前科 擬禁人肉搜索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10-27 06:01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為使個人資料獲得更周全的保護,法務部昨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案」,舉凡性生活、醫療(如整形、變性、隆乳等)、犯罪前科等五項敏感性個資,以及近年網路頗為盛行的「人肉搜索」他人個資行為,原則上都不得擅加蒐集,違反者最高可處兩年徒刑。

 

違法者最高判2年

 

修正重點還包括,蒐集個資有「告知」義務,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適當方式進行,對於大企業行銷而言,可能將花上一筆不小費用,不過,若像銀行在信用卡契約條款中,已獲客戶書面同意,得交換個人資料等情形,並不受影響。

 

法務部官員指出,此修正案將自昨日起共十四天,由社會各界就修法內容,提供修正建議,此外,修正案將納入所有自然人,也會就目前所訂的一百零一項特定目的事業,進行大幅增訂,預計今年十二月底將會完成最後修正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官員指出,性生活、整形、變性、隆乳等醫療資料、基因和犯罪前科等五項資料,屬於特種個資,也是敏感個資,如性生活個資包括性取向或性習慣的個人資料,容易引起偏見或足以使個人人格遭外界異樣眼光等。

 

至於性習慣則涵蓋同性戀、雙性戀等性取向,除非在當事人自行公開、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學術研究等情形之下,否則均不得任意蒐集。

 

查誰在虐貓 須符公共利益

 

近來如「中指蕭」等阻擋救護車事件,或者網路上貼出民眾虐貓行為,引起民眾批評,透過人肉搜索找出其個資行為,官員指出,原則上應與特定目的和增進公共利益有關,否則會有觸法之虞。

 

換句話說,若是有人犯罪,執法機關基於偵辦需要、災害預防、新聞媒體報導等特定目的,可以蒐集其相關個資,不過,官員表示,若一般民眾擅自蒐集「中指蕭」個資,或者蒐集和立委吳育昇傳出曖昧關係的孫仲瑜個資,因為未經其同意,很可能會觸法。

 

引用:http://n.yam.com/tlt/life/201110/2011102783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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