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播節目免罰!小吃店不領情】
更新日期:2010/01/13 11:51 宋東彬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遊覽車、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未獲授權播放電視影片,或廣播節目的「二次公開播送」行為,將不再有刑事責任了,只屬於單純的民事侵權行為!
大部分大賣場以及遊覽車業者,其實早就遵照著作權法規定,影響不大,但一般小吃店或服飾店的業者,其實還是覺得很不服氣,已經繳錢給第四台,為何還要再被收取所謂的授權費,直呼以後都不開電視算了。
遊覽車、大賣場、美容沙龍,這些公共營業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電視或是廣播節目,萬一被稽查,本來都要開罰3000元的罰金,最高還可以罰到75萬元!
但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往後未經授權的電視及廣播節目,二次公開播送的行為將不再有刑事責任,只屬於單純的民事侵權,換句話講,也就是政府以後不罰了。
其實到大賣場,幾乎只能聽到這樣的促銷廣播,因為業者怕侵權,早就不播放電台廣播或音樂專輯。大賣場業者:「之前著作權法公布之後,賣場就已經很注意相關規定了,所以我們就取消,音樂帶沒有經過授權的版權帶公開播放。」
大型的遊覽車業者,連鎖百貨公司以及餐廳業者,其實也都已經不播電視或廣播節目,但一般小商店或小吃店,可就常常見到所謂的二次公開播送。
在店內播放王建民的球賽轉播,生意果然比較好,但業者幾乎不知道,這樣已經侵權。
小吃店業者:「我們這個因為都是裝第四台的嘛,已經有付費了啊,(授權費)太高的話,我們負擔不起,我們就不放了,不看了。」
小吃店業者搖搖頭,大嘆錢難賺,還要被收授權費,大不了以後就不播電視或廣播節目,免得侵權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