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8日遊4900元? 又傳旅遊糾紛】
更新日期:2010/09/24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又傳旅遊消費糾紛!有消費者指控,七月二十三日在驛站旅行社網頁上看到九月三十日直飛雲南八日遊行程,每人只要四千九百元,在她揪團下單,並打電話確定這項價格之後,原本業者肯定會有這項行程,可是後來卻以班機取消為由不願意出團,而且,也不同意延後或者更換行程。
驛站旅行社強調,沒有收定簽約之前,消費行為並不成立。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科長金玉珍表示,這一案子牽涉旅遊契約簽訂問題,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若是旅客繳付訂金,是無需簽定旅遊契約;
若是網路標錯價的問題,依據民法第八十八條,業者若認為表意有錯誤,可以撤銷,但若是屬於驛站旅行社表意人自己本身的重大過失,則是不能撤銷。
她說,觀光局是受理旅遊糾紛的申訴單位,願意居中來協調。
立委黃偉哲昨(二十三日)上午召開「恐龍旅行社賣幽靈機位?」記者會。當事人楊小姐表示,七月二十三日她看到驛站網頁推出香格里拉仙境八日遊行程,立即揪集四個朋友預定,四個人一萬九千六,而且還打電話給驛站確定這項價格,當時驛站表明公司願意認賠,甚至楊小姐也表明部分團員沒有台胞證,驛站也說這一方面沒有問題,可是,後來,驛站先是表明沒有回程車票,後來乾脆直言不想出團。
與會的驛站旅行社經理侯懿庭回應,當公司接到楊小姐訂單之後,馬上又接到立榮航空通知,九月有可能停飛往昆明班機,因為航班沒有確認,就不可能進行簽約、收訂動作,過程當中只能算是與楊小姐洽談航班問題,最後再轉機航班也沒有辦法確認的情形下,只能向消費者說抱歉,無法出團。他強調,依據公司規定,沒有收定簽約之前,消費行為並不成立。
對於黃偉哲詢問,若將來這趟取消行程確定要歸責於旅行社,則驛站要賠償多少錢?
侯懿庭回說,如果算是有簽約的情形下,依照觀光局定型化契約,公司必須要賠償消費者團費的百分之十金額,以四千九百元來說,就是四百九十元。
黃偉哲指出,依據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他認為,即使此案旅行社的意思表示有誤,也應依「民法」規定行使撤銷權,但仍須依民法九十一條規定,對消費者負合理的賠償責任。
與會消保會消保官王德明指出,任何消費糾紛,民眾都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頁進行線上申訴。
他說,這案件就好像買賣汽車一樣,當事人不一定要以書面訂定契約,「契約只是便於行政管理」;只要一方表示要下單,另一方也表示願意提供,這已經等同買賣契約已經存在。
而若業者故意以不實價格來引誘消費者上門,依據公平交易法,這已經涉及不實廣告的問題。
可是,他也說,原本這項行程標價應該是四萬多,後來卻只標價四千九百元,這是否又是另一樁標錯價的消費糾紛?
若是這樣,業者必須是沒有過失,在沒有過失的情形下是可依據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這項標價。
只是,他不解驛站旅行社何以沒有就這一部分向消費者說明清楚。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4/128/2dmv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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