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磨勘】
唐、宋官員考績升遷制度。
唐內外文武官員考課,由本司及本州府長官按規定考核其功過行能,分九等寫入考狀,由吏部與各道觀察使複驗,任期滿後,根據考績結果升降。
宋置審官院主持官員考課升遷,並確定磨勘名稱。
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規定京朝官任中外職事代還引對,由審官院考其殿最,皇帝親自黜陟。
景德四年(1007),規定文武官任滿三年以上,方得引對升秩。
後逐漸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磨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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