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糧長】
明代征解田糧人員。
洪武四年(1371)置。
掌催征、經收與解運田賦。
洪武十八至十九年間,複增勸民耕種、勸民按期納糧當差、申報災荒蠲免於朝、檢舉逃賦人戶等責。
江浙等地並預測地造冊之事,浙江、南直隸、湖廣、江西兼有司法之權。
明初糧長,多由大戶充任累世相承,稱“永充制”。
後因賦役日重,稅戶逃亡,糧長賠累不堪,乃集數戶共應其役,稱“朋充”法,或以糧長與裏長合一。
糧長地位隨之降低,由半官地位轉為人民對朝廷的職役。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