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簡任官】 官類名。民國高文官的第二等。須經大總統或國民政府主席任命。北洋時期的各部次長、多數司長、各省廳長、高等審判廳廳長等,國民黨時期的次長、司長、廳長、高等法院院長等,均系簡任官。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
官類名。
民國高文官的第二等。
須經大總統或國民政府主席任命。
北洋時期的各部次長、多數司長、各省廳長、高等審判廳廳長等,國民黨時期的次長、司長、廳長、高等法院院長等,均系簡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