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集賢院】
官署名。
唐開元五年(717),於乾元殿寫經、史、子、史、集四部書,置乾元院使。
次年,改名麗正修書院。
十三年,改名集賢殿書院,通稱集賢院。
置集賢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為學士知院等,常侍一人為副知院事,掌刊緝校理經籍。
宋沿置,為三館之一置大學士一人,以宰相充任;
學士以給、舍、卿、監以上充任;
直學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無常員。
金貞祐五年(1217)置集賢院,有知院、同知院等官。
元集賢院掌提調學校、徵求隱逸、召集知名之士,並總管道教、陰陽、祭祀、占卜等事。
元初,集賢院與翰林兼國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分立兩院,置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等官,所屬有國子監、興文署。
明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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