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登聞鼓院】
官署名。
北魏延和元年(432),于闕門懸登聞鼓,許人鳴冤。
唐於東西朝堂分置肺石下或擊登聞鼓。
宋初,立登聞鼓于闕門之前,置鼓司,先以宦官,後以朝臣主管。
景德四年(1007)始改稱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接受文武官員及士民章奏表疏。
凡建議有關朝廷政事、軍事機密、公私利害等事,或請求恩賞,申述冤枉,貢獻奇異術等,如不能依常規上達皇帝,可先到登聞鼓院呈遞事狀,如受阻抑,再報告登聞檢院。
南宋登聞鼓院與登聞檢院、糧料院、審計院、官告院、進奏院合稱六院。
遼屬門下省。
金掌奏告禦史台、登聞檢院處理不當事。
元掌接受父母兄弟夫婦為人所冤殺者申訴。
清通政使司所屬有登聞鼓廳,掌敘雪冤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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