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諫院】
官署名。
宋天禧元年(1017)由門下省析置,以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為諫官。
掌諫諍,凡朝政缺失,大臣及百官任用不當,朝廷各部門事有違失,皆可諫正。
如以他官主管諫院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主官諫院稱知諫院,司諫、正言亦有主管其他事務而不預諫諍者。
元豐五年(1082)改革官制,定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院長官,諫官專司諫諍。
元祐八年(1093),規定諫官不用執政官親戚。
遼有左諫院屬門下省,右諫院屬中書省,金亦有諫院,設官與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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