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廂官】
宋初,京師開封府置四廂都指揮使,分管所轄城廂地區煙火盜賊等事,答罪以下可自行處分,當時稱為廂主。
神宗熙寧三年(1070),置勾當左右廂公事所,命京朝官曾曆通判、知縣者四人分管京城四廂,凡民間鬥訟賊盜杖六十以下者可專決,民間稱為都廂。
南宋臨安城內外分南、北、左、右四廂,各置廂官,處理民間訴訟,分使臣十人緝捕在城盜賊,後廢城內兩廂官,僅城外置兩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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