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檢察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建立各給檢察機關,擔任對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提起公訴、監察審判的職務。
各級審判廳分別配置檢察廳一所,從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到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檢察官等。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時期沿用,惟改廳丞為檢察長。
初級檢察廳自民國三年(1914)後不再設立,而於地方分庭或地方刑事簡易法庭配置檢察官。
國民黨政府合審判、檢察二廳為法院,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以行使檢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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