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高等審判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上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
置廳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
民國沿置,設廳長、庭長、推事、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等。
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為高等法院,並將高等檢察廳併入,稱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
參見“審判廳”、“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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