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養廉】 清官員于正俸外加給的一種收入。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奏准,提取本省耗羨為官員養廉銀,以後各省陸續仿行; 五年,又給八旗官員養廉銀。乾隆元年(1736),佐雜各官給養廉銀; 四十七年,綠營武職比照文官例給養廉銀。文武官員養廉銀皆按職務、等級,分別不同數目發給。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
清官員于正俸外加給的一種收入。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奏准,提取本省耗羨為官員養廉銀,以後各省陸續仿行;
五年,又給八旗官員養廉銀。
乾隆元年(1736),佐雜各官給養廉銀;
四十七年,綠營武職比照文官例給養廉銀。
文武官員養廉銀皆按職務、等級,分別不同數目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