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電上網費爭訟 敗】 [打印本頁]

作者: tan2818    時間: 2012-6-18 20:24
標題: 【中華電上網費爭訟 敗】

中華電上網費爭訟 敗

 

更新日期:2011/03/25 03:14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華電信對光世代20M/2M(非固定制200型)上網等服務資費的限制,遭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的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宣判,中華電信敗訴。判決指出,NCC以「但書」規定,限制中華電信提供服務時,不得為差別處理,並無不法。


2009年6月間,中華電信向NCC陳報新增1.光世代網路20M/2M網路服務電路費、2.HiNet光世代20M/2M非固定制200型、固定制多機型及HiNet ADSL 256k/64k固定制多機型上網費等服務費。NCC准予核定,但規定「不得以月累積下載傳輸量的多寡,調降用戶的下載傳輸速率。」


中華電信對光世代20M/2M(非固定制200型)上網等服務資費的限制,表示不服,訴願遭行政院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電信在訴願時主張,各國主管機關就網際網路採低度管制,由業者自由競爭;而服務規範與資費為不可分的一體兩面,因月累積下載傳輸量而調整速率,自屬資費一部分。


中華電信並認為,該公司經濟規模龐大,如果由主管機關擅自修改資費,任意調漲或刪減價格,有打亂其評估產品未來規模,影響預估整體業務損益之虞,且涉及干預業者內部經營決策權,反而形成不公平競爭。


NCC引用電信法規定,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不得差別處理,加以反駁。


NCC指出,中華電信陳報HiNet光世代20M/2M非固定制200型上網費,附加當客戶該月下行傳輸量200Gbytes以內(含國內及國際),最高傳輸速率可達20M/2M,但超過200Gbytes傳輸量時,最高傳輸速率自動調整至10M/2M,次月一日將最高傳輸速率調整回20M/2M的限制規定,為顯失公平的限制;而且,此種作法容易引發消費糾紛,增加解決消費爭議的社會成本。


NCC並指出,中華電信現階段並未提供用戶使用頻寬保證,也就是用戶雖租用一定傳輸速率服務,但並未能提供用戶保證的傳速率及效能。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5/4/2onl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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