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貼黃】
唐詔敕皆以黃紙書寫,如有所更改,亦用黃紙貼去,稱為貼黃。
宋大臣奏疏、劄子皆用白紙書寫,如意有未盡,以黃紙摘要另寫,附于正文之後,有時一奏疏後附十數條,亦稱貼黃。
明因章奏冗濫,崇禎元年(1628),命內閣定貼黃之式,由上奏疏者自攝奏疏大要,附於疏尾,不許超過百字,以便省覽。
清初規定內外官員題奏本章,不許超過三百字,如難拘字數,則撮取內容大要,不許超過百字,貼於本後,亦稱貼黃。
雍正以後始不限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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