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律例館】 清官署名。順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審定條式,頒行全國。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此後,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大修一次,每次修訂皆特簡王、大臣為總裁,以各部院通習法律者為提調官及纂修官。乾隆七年(1742)並屬刑部,總裁以本部尚書、侍郎兼任,提調官與纂修官以本部司員充任。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
清官署名。
順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審定條式,頒行全國。
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
此後,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大修一次,每次修訂皆特簡王、大臣為總裁,以各部院通習法律者為提調官及纂修官。
乾隆七年(1742)並屬刑部,總裁以本部尚書、侍郎兼任,提調官與纂修官以本部司員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