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薦任官】 官類名。民國高等文官的第三等。須由本部門(如中央各部、地方各省政府)報中央批准。各部秘書、科長、縣知事(國民黨時期為縣長)、高等審判廳(國民黨時期的高等法院)的推事、庭長、地方審判廳(國民黨時期的地方法院)的廳長(院長)、庭長、推事等,一般均系薦任官。參見“官等”。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
官類名。
民國高等文官的第三等。
須由本部門(如中央各部、地方各省政府)報中央批准。
各部秘書、科長、縣知事(國民黨時期為縣長)、高等審判廳(國民黨時期的高等法院)的推事、庭長、地方審判廳(國民黨時期的地方法院)的廳長(院長)、庭長、推事等,一般均系薦任官。
參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