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巴士播歌曲節目 免除刑責 只追究民事】
更新日期:2009/11/05 17:0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未來在賣場、餐廳或便利商店公開播放音樂或影像,將免除刑責,只追究民事責任。
立委丁守中解釋,這類「二次使用」的行為並不是業者主要的營利項目,而且難以控制電視或廣播的節目內容,因此修法排除使用者的刑事責任。(李人岳報導)
日前曾經發生公車司機在車上播放廣播節目,但因其中的音樂未經授權而挨告的案例。
立法院經委會5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未來在巴士、商場、餐廳和便利商店等公開場所播放音樂、廣播和影像等行為,將免除刑責,改以民事責任規範。
提案立委丁守中解釋,由於這類「二次使用」並不是業者主要的營利項目,而且難以控制電視或廣播的節目內容,因此修法排除使用者的刑責。
不過丁守中提醒,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著作,不在此限,使用者必須另外向集管團體接洽使用。
至於在學校、部隊等場所公開播送影片,還是必須支付權利金,違反者仍然要負起刑責。
經濟委員會也同時修訂「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順應國際潮流將這類從事著作權管理的組織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丁守中解釋,過去音樂使用者必須一一向著作權管理團體洽談播出權利,未來這些團體必須整合,訂出使用費率,讓使用人有單一窗口可以洽談業務。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5/1/1udy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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