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行取】 明制,地方官知縣、推官,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者,經地方高級官員保舉和考選,由吏部、都察院協同注擬授職,稱為行取。優者授給事中,次禦史,再次各部官職。清初沿襲,並規定三年一次,各省有定額,雍正(1723-1735)後漸廢。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
明制,地方官知縣、推官,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者,經地方高級官員保舉和考選,由吏部、都察院協同注擬授職,稱為行取。
優者授給事中,次禦史,再次各部官職。
清初沿襲,並規定三年一次,各省有定額,雍正(1723-1735)後漸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