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軍器監】
官署名。
唐武德初年有武器監,後屢廢置,開元三年(715)置軍器監。
十一年,廢為甲弩坊,屬少府。
十六年,複置,掌繕治甲弩,按時交納武庫。
有監及丞。
所屬有弩坊署、甲坊署。
宋初,三司胄案主管製造兵器,無專官。
熙寧六年(1073)廢胄案,置軍器監,以侍從官判監事。
元豐改制。
置監、少監、丞、主簿等專官。
所屬東西作坊,與各州都作院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依規定製作程式,按兵校工匠製作精粗利鈍以為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等物;
皮角庫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宋初年置御前軍器所。
建炎三年(1129),並軍器監於工部,並都作院於軍器所。
紹興三年(1133)後,又陸續置官。
南宋後期,製造兵器等事主要歸工部軍器所,軍器監事務稀簡,成為儲才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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