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會審公廨】
列強在上海等地租界內設立的審判機關。
同治三年(1864)始設於上海。
由中外官員會同審理案件(上海公共租界由英美官員,法租界由法國官員)。
民國元年(1912)後,中國法官也由領事團委派。
對中國法律不予承認。
巡捕房自設監獄,實行一審終審制。
國民黨政府建立後,與英、美等國磋商,乃取消會審公廨,由我國政府設置特區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任命法官,用中國法律審判案件,改變一審結案的制度。
但仍由巡捕房對刑事案件提出公訴,並設置監獄,列強仍得操縱租界內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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