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地方檢察廳】
官署名。
清天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除地方審判廳外,又設立地方檢察廳,以執行檢察職權(見“檢察廳”條)。
置檢察長、檢察官、典簿、主簿、錄事等員。
民國沿置,惟改典簿、主簿為書記官長、書記官等。
國民黨政府時期,合審、檢機關為法院,地方檢察廳改為寺方法院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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