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平章】
官名。
“平章”原意為商量處理。
唐貞觀八年(634),左僕射李靖因病辭職,太宗詔閏愈後每三兩日至門下、中書平章政事。
《新唐書·百官志》敘此,按雲“‘平章事’之名蓋起於此”。
(志文無“政”字)但時非官名。
高宗記淳元年(682),以黃門侍郎郭侍舉、兵部侍郎嶺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始以“平章事”入官銜。
唐中葉後,凡為宰相,必于本官外加“同平章事”銜,意謂共議政事,宋除宰相稱同平章事外,又有平章軍國重事,位宰相之下。
金尚書省、元中書省及行中書省在丞相之下,有平章政事。
金、元平章政事簡稱平章。
明初沿置,不久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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