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民政長】
官名。
辛亥革命後,部分省于都督下設軍政、民政二部,各置部長,如湖南,但不久仍歸都督集權,僅留民政司名。
部分省由北洋政府任命民政部,如山西、湖北、四川、福建、江蘇、江西六省。
民國二年(1913)1月,北洋政府劃一名稱,稱民政長。
三年,又改為巡按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