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出使大臣】
官名。
清季派遣出使大臣,始于同治六年(1867),所派使臣系卸任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AnsonBurlingame,1820-1870)。
名義為“辦理各國中外交涉事務大臣”,任務是訪問英、美、法、普、俄等國,並不專駐一地。
本國官吏出使外國的,以郭嵩燾為最早,光緒元年(1875),因英駐華使館翻譯官馬嘉理(AugustusRaymondMargary,1846-1875)在滇被殺事,遣使赴英陪罪,郭嵩燾被派為出使英國欽差大臣,“署兵部侍郎,並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走。”
三年一月抵英。
四月,始正式任命為駐英公使。
以後,遣使漸多。
至光緒末年,始訂定制度:
頭等出使大臣,正一品,有事權置,事皆即省;
常駐外國的公使為二等出使大臣,正二品;
下設參贊、通譯官、書記官、武隨員等;
此外又有三等出使大臣,正三品,不常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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