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書記官】
官名。
民國各級法院(北洋政府時期為大理院、高等審判廳、高等檢察廳、地方審判廳、地方檢察廳。
國民黨政府時期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主法院)均設,為推事、檢察官的輔助人員協助審判、檢察工作,如錄供、編案等,並擔任總務工作。
書記官多系委任官,大理字(最高法院)的書記官及高等審判、檢察廳(高等法院)的書記官長為薦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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