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六條】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6-17 07:48
標題: 【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六條】

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六條


一、漢十三部刺史查察地方情形的準則。


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制定。


六條為: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眾暴寡。


二、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敬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見《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


二、司馬炎(晉武帝)所訂薦舉人才的標準。


一、忠恪匪躬(忠而忘私之意),二、孝敬盡禮,三、友于兄弟,四、潔身勞謙,五、信義可複,六、學以為己(孔子有“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之語,“為己”指一心求真理,“為人”指專事迎合時機,以求私利)。


魏鹹熙二年(265)頒。


三、西魏大統十年(544),蘇綽為丞相宇文泰所作六條詔書,奏請施行。


六條為:


一、治民之本,先在治心,次在治身。


為守、宰(太守、縣令)者必先心和志靜,次則以自身為表率,以訓其民。


二、敦教化。


三、盡地利,勸課農民,勤于耕織,有遊手怠惰者,隨事處罰。


四、擢賢良,選用大吏不可但取門資,任使小吏不應只試刀筆,應選有材藝而正直之人。


五、恤獄訟。


六、均賦役。


宇文泰令牧令守長不通六條者不得居官。


事見《周書·蘇綽傳》。


四、隋煬帝置司隸台,設大夫等官,掌巡察,據六條辦事。


六條為:


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


二、察官人貪殘害政。


三、察豪強奸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四、罕不據實報告水旱蟲災,枉征賦役、及無災而減免賦役者。


五、察不能消滅或隱匿不報轄境盜賊者。


六、察隱匿不貢德行孝悌、茂材異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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