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衛所制度】
明建國後實行衛所兵制,幾個府為一個防區,設衛。
衛以下設千戶所、百戶所。
兵數大抵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
百戶所有總旗二,各轄五十人;
小旗十,各轄五十人。
兵士稱“軍”,世襲當兵,另編軍籍。
衛的主官為指揮使,所的主官為千戶、百戶。
各衛所分屬於省的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統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統轄。
衛所的數目:
洪武七年(1393)為都司十七、行都司三、留守司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千戶所六十五。
永樂後增為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內外衛四百九十三,千戶所三百五十九,總兵額二百七十余萬人。
明太祖初,以大部分屯田,小部分駐防,屯田所供以軍餉。
但不久,屯田多被軍官侵蝕,軍士破產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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