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三口通商大臣】
清官名。
咸豐八年)1858)、十年(1860)、《天津條約》、《北京條約》訂立後,為適應北方沿海通商口岩開放的形勢,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下,設立三口通商大臣,辦理天津、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三口通商事務,管理天津關稅。
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後,改由直隸總督兼任,並改稱北洋通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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