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三互法】
東漢桓帝時制定的回避規定。
《後漢書·蔡邕傳》:
“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
至是複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李賢注:
“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
按原定辦法只說“不得對相監臨”,所限僅為同等官職,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則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時的三互法擴大限制範圍,故有選用艱難的情況。
該法的詳細規定,史載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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