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大理寺】
官署名。
古代的最高法庭。
秦、漢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疑獄重案。
西漢景帝、哀帝,東漢末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
北齊定制,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
隋以後沿用。
大理之意:
古謂掌刑曰土,又曰理。
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
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禦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
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也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
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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