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救傷者被認定破壞現場 交警判其負全責】
交警:駕車者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判定其負全責。
法院:駕車者搶救傷者行爲值得肯定與鼓勵,判决擔責七成。
本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黃延麗)去年1月,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開車將摩托車司機撞傷。
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傷者,于是開著車將傷者送去醫院後,再回到現場接受調查。
沒想到的是,正是因爲這樣一個救死扶傷的行動,交警却認定他破壞了現場,應負事故的全責。
記者昨天從南海區法院瞭解到,考慮到杜先生的行爲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一審適當减少了杜先生的賠償比例。
案情:
救死扶傷被認定破壞現場。
去年1月,杜先生駕駛著小客車,由丹灶往桂城方向行駛的時候,碰撞了李某所駕的二輪摩托車。
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李某,杜先生决定先開車送李某前往丹灶醫院搶救,再駕駛肇事小客車回到事故現場等待交警處理。
讓杜先生沒想到的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經勘查後,認爲杜先生在發生事故後,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杜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對于交警的認定,杜先生顯然沒想到。他說,這次交通事故其實是由雙方共同過錯行爲造成的。
“我爲了搶救李某的生命,在發生事故後立即將李某送往醫院搶救治療,這有什麽不對嗎?爲什麽要認定我負全責?”
後來,李某將杜某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杜先生賠償他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約25萬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
符合公序良俗可减輕責任。
南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南海交警大隊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準確,因此可以采信,杜先生的確因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不過法院同時指出,事故發生時,李某受傷嚴重,危及生命安全。杜先生因事態緊急,將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時將李某送至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因杜先生的積極行爲,使李某的生命、身體健康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害。
因此,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况,法院認爲杜先生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爲是值得肯定與鼓勵的,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應對其責任予以减輕,酌情認定杜先生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認定杜先生應賠償李某57174.49元。
法官說法:
該類案件近年比較常見。
據瞭解,南海法院交通事故審判庭受理該類因積極救助傷者離開現場被交警認定全責的案件全年大約有20餘起。
對該類案件,本案主審法官馮法官認爲,被告在事故發生後雖然離開現場,但其目的是積極救助傷者,避免傷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損失,這種行爲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倡導的。
交警部門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作出的行政行爲,該認定在案件審理中主要是作爲證據,幷不當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依據。
因此法院爲鼓勵社會積極救助傷者,杜絕視而不見、見死不救等冷漠社會現象的發生,對該類案件超出交强險賠償範圍外的損失,可以依據案件具體情况適當减輕救助者的賠償責任。
引自:http://news.sina.com.cn/s/2011-01-03/030721749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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