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偶發集遊許可制 違憲】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黃敦硯、林曉雲、鄭淑婷/綜合報導〕「野草莓運動」引發的集會遊行法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認為集遊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明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另行修法。
警政署表示,在立法院修法未完成前,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對於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案件,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各款情事,不予許可外,其他都應許可。
大法官指出,集遊法對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規定,原則上合憲;至於應採許可制或報備制,由立法者決定。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這次釋憲案是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的補充解釋,原則上沒有變更四四五號釋憲案認定許可制合憲的結論,只進一步宣告「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制」違憲。
大法官認為,「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人民無法事前申請許可,相關法條課以人民難以遵守的義務,已經違憲。
至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的定義,大法官指出,發生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集會,就是緊急性集會;若是群眾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則為偶發性集會。
大法官指出,集遊法第九條,雖規定緊急性集會不需六天前申請,但第十二條又規定需事先申請,且需等主管機關廿四小時內決定,至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需事先申請,都不符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的意旨。
本釋憲案由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桃園地院刑六庭法官錢建榮、游智棋、黃翊哲,以及政大社研所學生林伯儀,分別聲請釋憲。
台大教授李明璁九十七年未經許可,率眾到行政院前抗議當時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發生維安衝突,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法官陳思帆審理時認為有釋憲必要,決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律師陳達成九十六年未經許可,率眾到桃園大溪慈湖陵寢舉辦「兩蔣入土為安活動」,錢建榮等三位法官審理時認為許可制違憲,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上述三件釋憲案是否適用第七一八號解釋,法界人士認為陳思帆、錢建榮等法官可依釋憲意旨,判決是否為「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至於政大學生林伯儀的案件,因已判決確定,可向法院聲請再審。
引用:http://n.yam.com/tlt/politics/20140322/20140322184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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